一则中学生课间踢球意外受伤后索赔59万元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,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解析,向公众科普了校园体育活动中的“自甘风险”原则,强调了在合理范围内参与体育运动时,参与者对潜在风险的自我承担责任,这一判决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,也对促进校园体育健康发展、保障青少年运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。
2023年秋季,某中学高二学生小明(化名)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自发组织了一场足球比赛,比赛中,小明在争抢球权时与同学小杰(化名)发生身体碰撞,导致小明腿部骨折,经鉴定为十级伤残,小明的家长随后将小杰及其监护人、学校共同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9万元。
家长主张,小杰在抢球时动作过激,违反了体育道德,而学校未及时制止比赛且缺乏足够的安全措施,应承担主要责任,小杰的监护人则认为,碰撞属于足球运动中的正常身体接触,并无恶意犯规意图;学校则辩称,课间活动为学生自发行为,教师已在场巡视,且校园设施符合安全标准。
经过审理,法院认定该案适用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“自甘风险”原则,足球作为一项具有对抗性的体育活动,参与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碰撞、摔倒等风险,小明自愿参与比赛,且小杰的行为未超出合理竞技范围,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,学校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,无需承担赔偿责任,法院驳回了小明家长59万元的索赔请求,仅判令小杰监护人基于公平原则补偿部分医疗费用2万元。
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评析中指出,这一判决体现了对体育精神的尊重,避免因过度追责而抑制校园体育活动的活力,法官强调:“自甘风险原则并非免除所有责任,而是要求参与者对正常风险自我负责,只有在存在故意违规或重大过失时,才需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判决结果公布后,舆论呈现两极分化,部分家长和教育工作者表示支持,认为此举有助于减轻学校的监管压力,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,一名中学体育教师称:“如果每次意外都要‘天价索赔’,学校可能因噎废食,取消对抗性运动项目。”

也有声音质疑“自甘风险”原则的适用边界,有家长认为,青少年判断能力有限,学校应提供更全面的保护措施,法律专家则建议,需进一步细化不同年龄段的适用标准,例如小学生与中学生的风险认知差异应被纳入考量。
最高人民法院以此案为契机,向社会普及了体育伤害纠纷的裁判规则:
数据显示,近年来全国校园体育伤害诉讼中,适用“自甘风险”原则的案件比例显著上升,2024年较2020年增长约40%,反映出司法实践对体育活动的包容态度。

此案折射出当前校园体育面临的多重挑战: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凸显,每日锻炼一小时政策亟待落实;学校因担忧安全问题,常将体操、足球等高强度项目替换为低风险活动,某省教育厅负责人透露,近年有超三成中学减少了对抗性体育课程内容。
专家呼吁,需通过立法、保险机制与安全教育协同破局,推广校园体育意外险,将常规风险纳入保障范围;同时加强教师培训,确保应急处理流程规范化,北京市某中学已试点“体育安全协议”,明确家长、学生与学校的权责,取得了较好效果。
这起索赔59万元的案件,不仅是个体命运的转折点,更成为推动社会理性看待体育风险的催化剂,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诠释了“权利与责任并存”的法治精神,为校园体育划定了清晰的法治红线,在健康中国与体育强国的双目标下,如何平衡安全与活力,仍需家庭、学校与社会共同探索,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弘扬体育精神,才能让青少年真正享受运动带来的快乐与成长。